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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勞動者權利的保障

勞動關係 閱讀(2.86W)

如何進行勞動者權利的保障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取得勞動報酬等權利。那麼實踐中,該如何來保障勞動者的這些權利呢?要是他們的合法權利受到了侵犯,此時又該如何來維權?針對這兩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一一為您闡述。

一、如何對勞動者權利進行保障

勞務派遣單位經常利用勞務派遣過程中複雜的勞動關係迷惑勞動者,使勞動者不知道如何主張權利,也對主張何種權利感到迷惑,勞動者的權利由此受到了損害。為此,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被派遣勞動者主張權利給予了保障。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務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勞務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用工單位的,以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被告。上述規定為勞動者在勞務派遣過程的權利救濟提供了程式上的保障,解決了勞動者不知向誰主張權利的問題。

二、勞動者的權利受到損害怎麼維護

許多勞動者在工作中,難免與用人單位因工資、保險、辭職、辭退等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應當勇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許多勞動者在想依法維權時因不知從何著手而茫然無措。現就有關維權的程式作一簡要介紹。

(一)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以求達成和解。但是,需由雙方自覺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如果用人單位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者可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調解。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即不能久調不決。另外,即使調解成功,調解協議也無法律上強制執行的效力。

(三)如果協商和調解不成,就只能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也可以不經過協商與調解程式,直接申請勞動仲裁。注意,勞動者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逾期申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由於仲裁程式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勞動者將因超過仲裁時效而喪失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即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如果在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申請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那麼自提出調解申請之日起仲裁時效停止計算,但停止期間最長不超過30日,自結束調解之日起,繼續計算剩餘的仲裁時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就勞動爭議進行調解,如調解達成協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將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雙方當事人之日起生效。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調解未達成協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

(四)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在發生勞動爭議後直接起訴。逾期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另外,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申請的決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與用人單位相比,勞動者往往都是處於下風的,因此他們的合法權利經常遭受用人單位的侵害,在這種情況下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就顯得刻不容緩。要是你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可以通過本站網站委託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