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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犯罪既遂與未遂的司法認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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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犯罪既遂與未遂的司法認定是什麼?

一、盜竊犯罪既遂與未遂的司法認定是什麼?

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是盜竊行為的完成形態與未完成形態。確定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依據,各國刑法理論說法各異,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

(1)接觸說。以行為人的觸覺為依據,凡已實際觸及財物的,不論是否將財物盜走,均為既遂,反之為未遂;

(2)轉移說。以被盜財物的位置變化為依據,已使財物移離其原位的,為既遂,反之為未遂;

(3)藏匿說。以被盜財物是否被隱藏為依據,已將財物隱藏的,為既遂,反之為未遂等。

二、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如何處罰

《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盜竊罪三檔法定刑對應三個犯罪構成:基本構成(數額較大),一級加重構成(數額巨大),二級加重構成(數額特別巨大)。這與“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規定精神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負責《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起草的審判長陳學勇去年曾在《人民法院報》上以《同種犯罪部分未遂的定罪處罰問題探討》為題發表文章,提出對數額型財產犯罪案件部分未遂的處罰的一般原則是:首先要分別根據行為人的既遂數額和未遂數額判定其各自所對應的法定刑幅度,未遂部分還需同時考慮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之後根據比較結果,如果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為基礎酌情從重處罰;反之,如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則以該量刑幅度為基礎,酌情從重處罰。

個人理解這一同種犯罪案件部分未遂的處罰原則對所有侵財類犯罪都應適用。

犯罪未得逞和犯罪未遂不太一樣,犯罪未得逞是成立犯罪未遂的條件,那麼在在刑法中規定了犯罪未遂是因為犯罪分子非主觀的條件下造成沒有實施完成犯罪行為,因為犯罪未遂是由於客觀原因造成的所以也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在進行處罰時也是會酌情以及從輕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