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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提了離職立馬讓走違法嗎?

勞動關係 閱讀(2.31W)

一、員工提了離職立馬讓走違法嗎?

員工提了離職立馬讓走違法嗎?

員工提了離職立馬讓走是否違法就要看實際的情況來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無論是什麼時間,都沒問題。

如果雙方未達成一致,將以勞動者書面通知滿三十天後的次日為勞動關係解除的日期,在該日期之前,屬於勞動關係存續期,企業無權要求勞動者立即走人。

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職是屬於同工所擁有的權利,但對於此權利在實施時也需要按正常的流程來,但提出離職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並做好相關的交接工作,一般情況之下單位是不能提前讓員工走,但如果在協商好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實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