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則及公安部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定,對於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給予取保候審:
1、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2、對於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審;
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二、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分子被告者應該遵守以下規定,沒有經過執行單位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傳訊的時候要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到證人作證的;不得破壞、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單位應該要特指專人負責的,並且對被取保候審者進行監督以及考察,並且將取保候審的執行情況報告給屬於縣級的公安單位。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出現了違反犯罪的行為,我們應當及時制止,同樣的,我們需要在平時就注意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以避免在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時不知道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