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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後拿走入職材料合法嗎

勞動合同 閱讀(2.62W)

我國相關法律條例中並沒有關於員工離職能否帶走入職材料的明確規定,所以拿走入職材料的合法性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而不能一概認為這種行為合法與不合法。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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