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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和哺乳期可以辭退員工嗎

勞動關係 閱讀(1.03W)

一、產假和哺乳期可以辭退員工嗎

產假和哺乳期可以辭退員工嗎

1、即使員工在哺乳期間不回公司上班,而且產假和晚育假已經休完的話,老闆也是不可以辭退員工的。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哺乳期不能辭退,而哺乳期是指小孩出生到其滿1週歲的這段期間。就算是產假已經休完,員工在哺乳期內每天是能夠享有一小時哺乳假的,而這個假期被稱為授乳期。

2、如果公司裡的老闆想以辭退的方式來強迫員工上班是不允許的。因為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如果公司沒有批准員工放假,而員工沒有來公司上班的話,老闆也只能扣除員工的工資。此外,如果員工沒有說明是無薪休假的話,老闆還是要按規定給員工工資的。所以,無論是作為老闆還是作為員工的你,都要知道員工在哺乳期是不能辭退的。

3、同時,如果員工若有實際困難,本人可以向老闆申請假期,經老闆批准,員工最長可申請哺乳假至嬰兒滿1週歲。不過這個需要公司的老闆同意。

二、單位可以辭退員工的相關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保護孕期女性的相關勞動法條例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辦理時如用人單位違約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的違約金。如勞動者違約的,按勞動者的情況,應賠償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我國的勞動監察部門管理這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