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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可以辭退女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關係 閱讀(3.09W)

一、哺乳期可以辭退女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哺乳期可以辭退女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且,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並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二、女員工三期受法律保護

法律上所說的女員工的三期指孕期、產期和哺乳期。一般情況下,處於三期的女員工,會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

三期特別保護的規定有很多,如:女員工三期期間,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關係,不可以無故降低基本工資。三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可自動順延到三期屆滿為止。一般情況,是到孩子一週歲為止。

女員工處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三期期間,如果無明顯過錯,無嚴重違規、無違法犯罪行為,是不能隨意被開除的。包括但不限於破產重組,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情形。

屬於以上情形,一旦被開除,就屬於違法行為。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和補償金。

女職工在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將哺乳期內的女職工辭退,此時辭退並不需要支付賠償金。但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與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該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