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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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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哪裡?

保險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哪裡?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有什麼?

1. 協商和解

在爭議發生後,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的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入,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2. 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願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目前,我國對經濟合同的爭議實行二級仲裁,如果當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級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審判判決。仲裁組織作為民間機構,是以第三者或中間人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公斷,因而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權,屬於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決後,保險人拒不履行裁決,可以向保險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請強制執行。

3. 訴訟

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式,對於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

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由於保險責任歸屬問題,賠償金的問題發生爭議時,可以採用以下三種方法進行解決,公平合理的處理。第一種方法是協商和解,第二種方法是仲裁,第三種方法是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