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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勞動關係 閱讀(2.64W)

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當今社會,一些掌握公司祕密的人員,公司會簽訂競業限制,防止其洩露公司的祕密,但是競業限制協議並不是所有的時候都是有效的,在有些情況下它是無效的。小編將為大家講解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情況有哪些?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1、協議主體錯誤;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祕密的權利人,即必須要有商業祕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限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並且協議的另一方必須是符合競業限制適用條件的人員,如果不滿足協議簽訂的主體條件很可能導致協議無效。

2、超過競業禁止的期限;

《勞動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禁止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超過兩年,則超出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

3、不給勞動者補償;

用人單位讓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如果該競業禁止協議未約定補償數額或者給付標準,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此事項協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補償金,則該協議不對勞動者產生效力。

二、競業限制的規定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掌握本單位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條款涉及到勞動者的勞動就業權和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權之間的衝突,需要在兩者之間尋找到平衡點。因此,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條款的適用作了進一步的限制:

1、是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用人單位需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是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是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4、是規定實行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三、競業限制協議書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一份完備的競業限制協議一般應當包括: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競業限制的地域範圍、競業限制期限、違約責任、競業限制補償。

根據以上對“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情況”的相關問題解釋。雖然簽訂了競業限制合同,但是公司並沒有給予你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條款仍然無效。如果你還有不懂,還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識可以諮詢本站,我們願為你效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