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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認定責任不能認定工傷

工傷認定 閱讀(3.23W)
無法認定責任不能認定工傷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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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無法認定責任怎麼辦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對於公安機關而言,《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34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預案。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佈置堵截和追緝。

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發出協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情況、特徵及車輛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接到協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佈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應當按原範圍發出撤銷協查通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提供有效線索或者協助的人員、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協查通報不配合協查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追究經辦責任人和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若確實是因為自己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話,此時承擔相應責任這是無可厚非的,但要是屬於受害人故意且造成事故不可避免或者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話,那麼交通事故可免責。更多交通事故責任方面的內容,你可以到我們律師365網站進行具體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