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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和損害賠償能否同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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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和損害賠償能否同時要求

工傷保險待遇和損害賠償能否同時要求?相信很多勞動者對此都不是太瞭解,甚至有人認為工傷保險待遇就是損害賠償。其實,這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究竟什麼是工傷保險待遇?什麼又是損害賠償呢?工傷職工能否同時要求這二者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一、什麼是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是指職工因工發生暫時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的一種補救和補償,其作用是使傷殘者的醫療、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遺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內容包括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賠償待遇。醫療康復待遇包括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用,以及在規定的治療期內的工資待遇。傷殘待遇包括一至十級工傷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需要護理的,還可以享受生活護理費;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費用。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什麼是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對業已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就醫治療支付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具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費、必要的營養費7項。

三、問題:如果傷害認定為工傷後,除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外,是否仍然有權利再要求損害賠償呢?

解答:2002年,我國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佈的《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也規定:因生產安全受到損失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從這些規定來看,好像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還可以要求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實際上,我國工傷保險遵循的補償原則是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能重複適用。但是,如果受傷害者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傷害事故是用人單位或僱主惡意行為,或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或僱主放任事故的發生和擴大,或惡意隱瞞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勞動者更為嚴重傷害的後果時,那麼完全有理由追究用人單位或僱主的其他責任。

通過小編的介紹。相信大家已經知道工傷保險待遇是可以和損害賠償同時要求的。這就希望勞動者們以後能夠分清這二者的區別,如果不幸受了工傷,在要求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也能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