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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和殘疾賠償金是否能同時享有?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2.19W)

一、工傷保險和殘疾賠償金規定是什麼?

工傷保險和殘疾賠償金是否能同時享有?

工傷保險和殘疾賠償金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夠同時享受到的。傷殘補助金是職工在受到工傷時根據相應的工傷等級享受的傷殘待遇,數額為規定月份數的本人工資,一次性支付。

傷殘津貼是社會保險機構對工傷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是對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的一種經濟補償,一般是長期待遇。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與單位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的,以及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本應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但難以安排的,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對其按月支付的津貼。

要求一次性賠償後,就不能享受傷殘津貼了。

二、傷殘津貼應當如何計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保險的存在就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受到傷害的時候能夠得到一定的賠償。當然,前提必須是構成工傷,因此勞動者構成工傷,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當中的傷殘補助金,完全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