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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的含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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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是指在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為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鑑定需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目前我國職業病的發病形勢依然嚴峻,職業病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對於職業病的防治應當首先從源頭下手,做好防範措施,將職業病的危害因素滅殺在源頭。

職業病的含義是什麼?

第二章 前期預防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佈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裝置、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專案,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以下統稱建設專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醫療機構建設專案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稽核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稽核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專案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建設專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專案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專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專案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建設專案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竣工驗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專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十九條 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根據我國職業病的現狀,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建立健全職業衛生保障機制和職業病防範資訊網路整合,有針對性的解決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產生,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極其相關權益,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