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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夥合同糾紛中如何列被告的?

合同糾紛 閱讀(2.89W)

一、在合夥合同糾紛中如何列被告的?

在合夥合同糾紛中如何列被告的?

合夥合同糾紛起訴的被告人確認是:被告應當是對當事人遭受的損失負有責任的合同相對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有明確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合同訴訟中的被告,是指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議,被人民法院傳喚應訴的人。原告和被告都是合同訴訟的當事人,是最基本的訴訟主體,訴訟當事人的特徵在其身上有最充分的體現。原告和被告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為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而參加訴訟,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約束。

二、解除合夥合同後的責任有什麼?

退夥即個人合夥的退出,是指合夥人退出合夥經營的行為。

1、退夥應當允許:

(1)合夥人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

(2)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

(3)因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2、退夥仍應承擔連帶責任:

(1)退夥人對合夥內部承擔約定分擔或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按份責任: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2)退夥人對既存合夥債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三、合夥企業與個人合夥的區別是什麼?

(一)個人合夥可以訂立口頭的合夥協議;合夥企業必須書面的合夥協議;

(二)起字號的自然人組成的個人合夥與自然人組成的合夥企業實質內容區別不大,只是工商登記不同,前者領取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而合夥企業領取的是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三)合夥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該合夥企業的字號,個體工商戶不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四)個人合夥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合夥企業存在有限合夥人;

(五)訴訟主體資格:個人合夥的訴訟主體資格: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

合夥合同糾紛的被告必須與原告起訴的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合夥人解除合夥合同之後,仍需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要共同承擔合夥公司的債務,退出合夥時,有書面協議的,按照協議規定執行,需要得到全體合夥人的同意,否則由其造成的損失應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