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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解除勞動關係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勞動關係 閱讀(6.12K)

開除解除勞動關係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進行的行為,解除勞動合一般建立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在少數情況下因員工有違反勞動法所規定的情形時而被開除,可以看出解除勞動合同與開除是有本質區別的,開除解除勞動關係合同的區別是什麼,讓小編來告訴大家。

一、開除解除勞動關係合同的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員工自己同意的,要是員工不同意的話,公司是不能單方面解除的,除非是員工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的,那麼開除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是如何的。

解除勞動合同,是終止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的手 段,屬於勞動合同制度的內容。開除是對違反勞動紀律和 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的行政處分;除名是行 政處理的一種方式。兩者均屬於企業職工獎懲制度的內容 。解除勞動合同與開除、除名的主要區別在於有無經濟補 償: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由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因違紀 而被開除或除名,儘管採用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但不屬 勞動法相關規定的情況,因而不用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二、解除勞動合同情況: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應當協商解除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卻單方強行解除的。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尚未達到過失性辭退的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違法裁員的。

5、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在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述,開除導致的結果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但開除與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同的是結果勞動者是否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小編解答了開除解除勞動關係合同的區別,相信大家對此已經有所瞭解了,不過小編還是要提心大家認真遵守職業規範,避免被單位開除而沒有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