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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除名辭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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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除名辭退區別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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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開除有什麼區別

1、辭退:很明確,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通常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作出的處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開除:也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主要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也就是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給予開除處分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要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3、勸退:字面意義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的含義,協商的目的是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規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調整的主體是單位和職工,賦予了單位解除合同的權利,單位可以在法定情形下開除職工。像職工違法犯罪被判刑、工作中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及試用期不合格的。開除是比較嚴厲的手段,職工被開除的,還可能因為自己的錯誤要承擔對單位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