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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計算員工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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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之後,勞動者只能按照法定的節假日以及雙休日來休息。有時,好不容易盼來了休息日,還要加班。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員工本身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不過要是聽從了加班安排的話,也是可以向單位主張加班費。不過此時要如何計算員工的加班工資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要如何計算員工的加班工資

一、要如何計算員工的加班工資

加班費是用加班時間乘以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但從《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裡,我們只能知道加班加點相對於正常工資的“倍數”,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分別按照工資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資,而沒有每單位工資標準(即日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規定。所以,我國還應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以免用人單位鑽法律不盡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加班費(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1、延長時間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加班時間

2、休息日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加班時間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加班時間。

二、怎麼確定加班費計算基數

1、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專案。至於何種專案屬於工資範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於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2、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於不明確的規定。

3、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髮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於工資組成部分。至於企業偶爾發放的如“週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需要注意計算加班費時因不同的情形而有所不同: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所支付的加班費是不同的。勞動者可以就自己的實際情況對照具體的計算公式看看單位應支付自己多少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