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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員的假釋期滿之日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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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員的假釋期滿之日什麼意思

一、犯罪人員的假釋期滿之日什麼意思

《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假釋期又稱為假釋考驗期,假釋是對符合假釋法定條件的犯罪分子附條件的提前釋放,在刑期執行完畢之前對獲得假釋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這段期限就是假釋考驗期。《刑法》第83條規定的假釋考試期:“被判有期徒刑的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被判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假釋考驗期從假釋宣告之日起計算。”“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可見,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肯定低於總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假釋期滿什麼意思?

假釋考驗期滿,是指原判刑罰已執完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刑法》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假釋期滿是指:原判刑罰已執完畢,在假釋考驗期內,如果被假釋的犯罪分子沒有上述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沒有發現在判決宣告前還有漏罪沒有判決,沒有嚴重的違法行為,假釋考驗期滿的,就認為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同時,有關方面應當向犯罪分子和當地群眾、組織或其所在單位公開予以宣告假釋期滿、刑罰執行完畢。

假釋期內,如發現違法人員觸犯新的法律或者查實其他的違法情況的,應該撤銷假釋期間的違法犯罪員的假釋。對違法情況進行調查,移交當地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處罰涉案的違法人員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