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期滿後發現怎麼辦?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11W)

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期滿後發現怎麼辦?

一、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期滿後發現怎麼辦?

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考驗期滿發現的,應撤銷假釋,繼續執行刑罰,並對新罪進行追究,刑罰合併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假釋或提前釋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第二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如果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撤銷假釋,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合併執行;假釋考驗期滿後,原判刑即作為前科,再犯新罪者,犯什麼罪處什麼刑。

二、《刑法

第八十五條:【假釋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假釋考驗期內,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式來履行職責,對於又造成了犯罪事實的,是需要追究新的刑事責任的。另外對於這種情況還應當考慮是否需要加重處罰,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加重處罰的具體條件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