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懷孕期間不給發工資怎麼辦?
懷孕期間不給發工資的處理辦法有以下幾種:
1、與單位進行協商
發現單位不發工資之後,第一時間與單位進行協調溝通,如果自己不方便溝通的,可以請員工代表大會代表或其他具有組織的第三方與單位進行溝通,溝通完之後,需要達成書面溝通結果書。
2、進行調節
覺得和單位溝通不會有效果,可以申請調解,維護自己的權利。
4、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以上三種方式都不能解決問題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維護個人合法權利,最終達成仲裁調解書。
5、進行勞動訴訟
仲裁結果因各種原因不能執行的,可以收集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二、女職工在孕期休長病工資
1、職工應履行請病假手續,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病假單。一般由醫療單位開具病假條(通常為2周/次),並由職工提交給企業。經企業稽核通過後,職工開始休病假。
2、在長病假前六個月內,企業支付病假工資,具體標準如下: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本人工資按“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
說明1:總體上是在原有實得工資的基礎上“折上加折”。
說明2:“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是包含在職在崗期間的獎金、津貼、補貼等。因休病假的職工未能正常參加工作,因此前述因生產工作而產生的工資性收入是無法享受的,典型的示例如高溫補貼。
3、在長病假六個月期滿後,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具體標準如下: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4、病假待遇低的“兩個保底”和病假待遇高的“一個封頂”,具體標準如下:
第一個保底: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
第二個保底: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標準的80%。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女性職員在懷孕期間,單位需要按照正常薪資的比例給該職員發放工資,若是不按照規定發放,並且給不能給出合理的理由的,在與對方協商未果之後,就可以通過仲裁、起訴等方式維權。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檢查出懷孕就能請孕期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