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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績效工資可以發放嗎?

工資福利 閱讀(2.9W)

一、懷孕期間績效工資可以發放嗎?

懷孕期間績效工資可以發放嗎?

一般不發放,在產假期間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即可,不享受單位的工資績效。根據《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法律依據

我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第六十二條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此做了進一步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凡是符合以上這些關於產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應享受自己的工資待遇。同時,任何單位也不得以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包括了全體職工的計時工資、即將自、各種津貼和補貼、加班費、各種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

產假前工資應當包括正常出勤的工資,即加班費之外的全部工資。

按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女職工晚育的,產假視作出勤,不影響全勤評獎和福利待遇。

以上就是婦女懷孕期間的績效工資的發放情況,因為績效工資是跟公司企業的效益掛鉤的,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所以一般是由公司企業來進行認定的,即只要企業公司規定可以發放就可以發放,孕婦可以諮詢財務部門來獲得相關情況的資訊。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