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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懷孕期間的工資怎麼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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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工懷孕期間的工資怎麼發?

女工懷孕期間的工資怎麼發?

女工懷孕期間的工資按照工作年限來進行具體的工資待遇的發放,這是我們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當中明文規定的具體的標準,比如說女性員工已經工作滿兩年,不滿4年的話按70%比例發放。病假工資規定,按勞動部《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病假應該給工資的病假工資支付標準:

根據員工在本企業的工齡按下述比例支付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

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

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 80%;

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

已滿8年及8 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病假期間工資計算基準: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為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如果低於此標準的,以最低工資的80%計發。

懷孕職工有生育保險的,正常情況再你可以休息六個月為產假(或三個月),要求你產前一個開始休息,之後你可以向公司請哺乳假(好像可以請一年),以上情況你是可以拿到工資的,對於你請病假,可以有點危險,還有對於你在休產假和哺乳假每月可以拿到多少錢,是取決於你上保險時的基數,他基本上和你上保險的基數差不多。

二、懷孕女員工總是請病假用人單位怎麼處理?

女職工保胎假,有醫生證明的,可以請病假

懷孕不能作為直接休病假的理由、且懷孕也並非絕對保護傘,若女職工未有相關醫院證明擅自休假,用人單位可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將該行為

視為曠工行為,超過一定天數,可以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曠工期間可不支付工資。懷孕並不能成為違紀行為的保護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女職工“三期”內同樣可以被解僱。

三、醫生開病假條總體原則

1、具有醫師及以上職稱且具備處方權的臨床醫生,才具有發放病假建議書(或病情介紹書)的職權。

2、醫生只能給親自診治的病人開具病假建議書,同時在病歷(含門診病歷)、門診登記表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病假建議書必須經醫務科加蓋公章方能有效。

3、各專科醫生(除急診值班醫生外)不得簽發非本專科的病假建議書。簽發病假建議書日期必須與診治日期相一致。凡是提前開具或日期推後2天以上者,視為無效病假建議書(或病情介紹書)。

當代社會請病假這個時間段的話,肯定是需要和公司來進行一個協商的,否則的話沒有經過公司的同意是不能夠隨意的請假,而女性員工懷孕期間的話,這個工資待遇福利的話都需要照常的發放,保險也需要繼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