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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虛假陳述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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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虛假陳述承擔怎樣的法律責

公司法虛假陳述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1、歸責原則

我國區分不同的主體而規定了不同的歸責原則:

(1)無過錯責任原則。

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檔案、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過錯推定責任。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3)過錯責任。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構成要件

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點:違法行為、主觀過錯、虛假陳述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損害後果。

(1)違法行為

虛假陳述主要具體表現為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等等虛假陳述行為。

(2)主觀過錯

主觀過錯適用於區分不同虛假陳述行為具體情形概念上,同時,在適用歸責原則的時候,主觀過錯對確定是否構成虛假陳述行為,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有重大作用。

(3)虛假陳述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①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

②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

③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4)損害後果

虛假陳述行為確實造成了投資者的實際損失,只有造成實際損失才可以申請民事責任的賠償。

3、賠償範圍

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範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投資人實際損失包括:

(1)投資差額損失。

(2)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稅。

前款所涉資金利息,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導致證券被停止發行的,投資人有權要求返還和賠償所繳股款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二)行政責任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虛假陳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虛假陳述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三)刑事責任

1、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依法負有資訊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資訊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上所述,虛假陳述的責任主體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投資人想要依據虛假陳述提起民事訴訟,除了需要滿足相應的《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外,還需要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

綜上所述,對於公司作出虛假陳述的行為一般都會給當事人帶來比較大的損失,而且如果公司上市以後還會給各國都帶來經濟損失,但是會根據國請的不同,所作出的相應處罰也會不同,但都是會優先保護投資人和股東的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