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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假期延長2021年放假工資怎麼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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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假期延長放假工資怎麼算的?

因假期延長2021年放假工資怎麼算的?

這段時間,沒有上班,企業不能剋扣工資,需要按照正常情況發放工資。就相當於平時的休息日那樣。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春節假期為:1月24日至30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春節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

春節屬於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還沒有復工,開始要發工資發不出工資了怎麼辦?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此外,企業還可以停工停產,安排員工待崗,並與員工協商一致簽署待崗協議。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應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的,應該按照不低於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進行支付。

三、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能不能降低員工工資呢?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否則屬於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補足工資,勞動者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因此,一般情況下,企業不能隨意降低工資標準。

但是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如果有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企業生產經營和勞動者業績相關,勞動者業績又和勞動報酬掛鉤的,可以依法降低勞動報酬;除此之外,只能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降低。

綜合上面所說的,因假期延長而又不能工作的,那麼這種情形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相應的工資,只要在正常的假期之內對於工資的發放都是按雙方的約定來進行給予,所以,用人單位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勞動法來進行,從而保障勞動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