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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節假日安排補休還要給加班費嗎?

工資福利 閱讀(1.12W)

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要是單位在週末安排員工加班,並且之後又安排進行了補休的話,那此時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的。那如果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了之後又安排補休的話,像這樣的情況是否還要給加班費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告訴大家在法定節假日安排補休還要給加班費嗎。

在法定節假日安排補休還要給加班費嗎?

一、在法定節假日安排補休還要給加班費嗎

補休還要付加班費。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後,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

二、如何計算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

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一般單位安排加班之後又進行補休然後不用支付加班費的情況,僅僅適用於週末安排加班。如果是平時下班之後安排加班或者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那此時即使日後又進行了補休,那也還是需要支付員工相應的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