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安排加班在疫情期間工資幾倍?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單位不給發工資該如何維權?
1、首先勞動者應先固定證據,收集好自己確實出勤上班活在家上班的證據,如工作記錄、打卡考勤記錄、公司通知等等
2、向勞動局和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
3、投訴未果的情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三、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出現以下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的可以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②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③為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的;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若因為抗擊疫情需要,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員工必須服從。
四、公務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因此,公務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單位應當給予補休,不能補休的給予補助。
有些職工看到疫情期間很多企業都還沒有復工,但是自己所在的企業就已經復工了,所以總覺得本人就是在別人放假的時候上班的,這其實是錯誤理解了延遲企業復工的決策,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任何時候都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