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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在春節加班怎麼計算工資

工資福利 閱讀(1.22W)

一、安排在春節加班怎麼計算工資

安排在春節加班怎麼計算工資

春節放假安排:農曆除夕到正月初六,其中除夕、正月七年級、正月八年級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該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工資的300%加班報酬給勞動者,並且不能安排補休或者調休;正月九年級到正月初六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該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工資200%的加班報酬。

二、單位能否以獎金代替加班費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獎金和加班工資雖然同屬於工資總額的構成部分,卻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

加班工資是實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和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的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獎金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獎勵工資和業務提成等。

加班工資是法定的,只要勞動者有加班,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相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而獎金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範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獎金的發放與否。

因此單位以發放獎金為由,不給職工發放加班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也就是說,加班費和獎金是不能相互代替的,同時,對於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也做出了明確規定,以下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不管是在什麼時候,若是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加點的話,則就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支付職工加班工資。若是單位不支付或者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則職工可以採取法律手段來維權。不過要注意,若是在週末安排加班,而之後又安排補休的話,那此時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