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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還沒過被辭退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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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還沒過被辭退需要賠償嗎

試用期還沒過被辭退需要賠償嗎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辭退勞動者,但此時也要求符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情形,否則辭退行為就是違法的。而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這要看單位是基於什麼原因辭退勞動者。若是認為員工能力不符合要求,但沒有什麼證據,此時辭退勞動者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要是可以證明確實是員工不滿足錄取條件的話,則此時辭退並不需要支付補償。

員工違法的情況下不需要賠償,但公司辭退一般是需要賠償的。對於用人單位可以證明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員工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首先,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應當向員工明確具體的錄用條件是什麼;

然後,需要向勞動者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

最後,是要有具體的考核行為,得出考核結果。

通過以上環節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解釋員工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要滿足這一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規範自身的用工行為,健全自身的規章制度,否則,將面臨很大的用工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需要明確的是,雖然員工處於試用期,但也是簽訂了相碰合同的,需要按照合同中的相關條款來履行相關責任,對於員工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那麼顯然是不需要進行賠償的,員工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進行裁決處理,或者起訴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