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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合格辭退需要賠償嗎?

人身侵權 閱讀(1.72W)

一、試用期不合格辭退需要賠償嗎?

試用期不合格辭退需要賠償嗎?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以勞動者不符合崗位要求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試用期可以隨意辭退嗎

1.初到一個公司的時候,一般公司都會和我們籤勞動合同,在合同中會約定有關試用期的一些情況,有的人在試用期還沒結束的時候就會被通知試用期沒過,然後就不用來了,很多求職者對此都比較迷惑,試用期間真的就可以隨便開除員工麼,其實,用人單位如果在試用期開除員工是要提供相關不稱職的證明的,不是隨便就能開除員工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明,也是要支付試用期的員工相應的賠償的,否則試用期的員工也是可以到相關部門進行申述的。

2.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的時間長短和試用期的時間長短是有直接關係的,一般不滿一年的合同試用期是不能超過1個月的,如果合同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是不能超過3個月的,長期合同試用期最長也就只有6個月,同時對於同一個員工只能設立一次試用期,有試用期就說明勞動合同有效,如果只想約定試用期而沒對合同有其他的描述,這樣是不符合相關法律的,那麼試用期的約定也是無效的。

3.當然《勞動法》也對打工人員的情況有所限制,不是保護所有的打工者,如果在試用期期間,打工者給單位帶來非常大的損失的時候,或者因為員工身體的原因導致不能繼續上班,或者員工在試用期間違反了我國相關的法律條例,並進行了處罰等特殊情況,用人單位也是有權和打工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這時候如果打工者在進行申述,根據實際情況可能就不會在支援他的相關請求的,相信每一個用人單位都想找到合適的員工,而每一個打工者也都希望找到好的工作,這是相互的,所以當擁有工作的時候還是希望用心去幹,真的因為外界原因不得不離開的時候,也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職工的,要求向職工說明辭退理由。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如果職工不具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那麼單位就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以職工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其辭退,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