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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影響企業能延遲發放工資嗎?

工資福利 閱讀(1.17W)

一、因疫情影響企業能延遲發放工資嗎?

因疫情影響企業能延遲發放工資嗎?

因疫情影響企業能延遲發放工資,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對甲類傳染病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應當隔離治療,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編造虛假的疫情資訊,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對疫情進行造謠、傳謠的,依據情節承擔法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進行治療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在當代社會疫情的防控是非常的重要的,很多的人員他們可能對於疫情這方面並不是特別瞭解,認為是無所謂,但這樣的一種無所謂,可能會對於我們國家的社會秩序造成非常大的打擊,而對於工作方面的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比如說工資的發放問題,但不管怎麼說都會按照最低標準來進行發放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