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資福利>

疫情期間企業是否可以延遲發放績效獎金

工資福利 閱讀(9.12K)

一、疫情期間企業是否可以延遲發放績效獎金?

疫情期間企業是否可以延遲發放績效獎金

疫情期間企業是可以延遲發放績效獎金,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疫情影響企業無法準時發放績效資金的,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延遲發放,但延遲期間不能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二、年終獎的規定

年終獎作為用人單位激勵員工的方式之一,現行法律法規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在年底支付員工年終獎。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該規定提到了“生產獎”。對於生產獎的範圍,《〈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規定,“生產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這裡雖有提及“年終獎”,但僅是關於工資總額的計算方法,針對的是勞動者可以獲得的全部勞動報酬,有利於資料統計而已,並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發放、如何發放年終獎。

實踐中,年終獎是否發放、發放條件、發放數額等均與用人單位的效益相關,基本由用人單位通過規章制度決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對年終獎發放時已離職員工可否領取上年度年終獎的問題,可分兩種情況判斷:

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或單位規章制度沒有規定的情況

在既沒有勞動合同約定,也沒有相關規章制度對年終獎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如果離職員工上年度工作滿一年,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的規定,其完全具備參與年終績效考核、領取年終獎的條件。用人單位僅以年終獎發放時員工已離職而拒絕支付年終獎的,有違同工同酬的原則。本案,宋某起訴某資訊科技公司勝訴,就屬於這種情況。宋某與該公司的勞動合同中,沒有關於年終獎的任何約定,該公司的規章制度也沒有對這種情況作出規定,勞動仲裁委和法院均按照同工同酬原則支援了宋某的請求。

在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大家對於自己的身體安全都是非常的重視的,比如說現在疫情高發期就需要居家來進行觀察,不能夠隨意的走動,所以這段時間當中可能有一些公司財務也沒有上班,導致工資獎金不能發放,可以理解,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