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資福利>

公司減員新勞動法規定怎麼賠償?

工資福利 閱讀(6.54K)

一、公司減員《新勞動法》規定怎麼賠償?

公司減員新勞動法規定怎麼賠償?

我國目前沒有《新勞動法》的規定,減員的賠償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執行:因為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公司裁員的賠償注意事項是什麼?

下列情公司減員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如果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也就是優先錄用。其中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的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金額。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因經營問題進行經濟性裁員的,勞動者年工作滿一年的,用人單位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但是單位減員裁員必須有國家頒佈的相關有效的檔案如證明企業破產或者有經濟性困難的,否則單位無權無理由的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