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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發工資條的行為違法嗎

工資福利 閱讀(1.31W)

一、單位不發工資條的行為違法嗎

單位不發工資條的行為違法嗎

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依據這一款規定,企業不發工資條違法。

很顯然,單位如果不發工資條是違法法律法規的。工資條是非常重要的資料,用人單位和員工都應該認真儲存。隨著時代的發展,現在很多單位已用電子版工資條代替紙質版工資條,電子版工資條有更多的可操作性和便捷性,但同時也容易遭篡改和丟失,為了能更好地儲存證據,建議員工可以將電子版工資條打印出來留存以備使用。

二、工資條的作用有哪些?為何不發就違法?

1、工資條可以作為確定勞動關係的證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了工資條可以作為存在勞動關係的有效憑證: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工資條能夠顯示工資明細

工資條還能比較全面地反映員工每月工資總額,是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有沒有在工資中扣除員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讓員工監督單位是否扣除不該扣除的其它專案等。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工資條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針對企業無故扣款,不繳納社會保險等情形的,工資條都是具有一定的證據意義的,而且十分重要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