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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扣減工資的行為是違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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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扣減工資的行為是違法的嗎

本身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好的工資數額,那麼在支付的時候就應當足額發放。但實踐中,卻經常出現用人單位扣減員工工資的情況。從法律角度來看,單位扣減工資的行為是違法的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單位扣減工資的行為是違法的嗎

我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剋扣勞動者工資,是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沒有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報酬的行為。除法定允許代扣工資的情況外,用人單位一律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合法的扣減工資

一般說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不屬於上述情況,用人單位不得代扣勞動者工資。

根據有關勞動法規,在如下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減發勞動者工資: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代扣代繳勞動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職工病假只能享受病假工資,這種情況下可以減發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如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中,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可以予以罰款處分(但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扣除金額標準)。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同時,法律對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的數額作了限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對職工違紀罰款的金額,一般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標準的20%;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我們發現其實很多用人單位都有扣減工資的行為,但對這樣的行為,在實踐中還是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處理的,因為其中一些屬於合法的行為,而有一些則屬於違法的。既然屬於違法,那麼此時員工就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要求單位補足扣減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