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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幾個月不發工資屬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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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幾個月不發工資屬於違法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幾個月不發工資屬於違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屬於違法行為。

我國法律法規主要作以下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一般,具體的發薪日期是由雙方約定,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麼,只要單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於當月還是上月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只要所在單位都按時支付了工資,即使是在後一個月發上一個月的工資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老闆不發工資可以報警嗎

老闆不發工資,勞動者是可以報警的,但多數情況下報警也沒什麼用。

1、報警沒用,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當事人加付賠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的話,一般報警是沒有什麼作用的。如果勞動者需要維權的話最好是尋求勞動行政部門的幫助,也可以進行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同時對於拖欠工資的行為,用人單位還需要額外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