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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員工離職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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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東莞員工離職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東莞員工離職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1,辭職的補償標準:如果勞動者依法應獲得經濟補償的,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補償給勞動者半個月的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被公司開除怎麼賠償

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能否得到補償要看是否符合補償的條件,不管是什麼情況下,,如果是被辭退的話,肯定是有補償的,但是如果是主動辭職的,就要看具體情況了因為大部分的主動辭職是不存在賠償的,但是現實生活中也會有比較特殊的情況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