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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關於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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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東莞關於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東莞關於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可以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公司辭退員工注意事項有哪些?

1、認定員工嚴重.違紀,必須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辭退違紀員工的重要依據。

2、規章制度只有公示過才能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公示或者向勞動者告知的話,該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辭退勞動者的依據。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將該合法有效地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才能將其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違紀的客觀依據。

3、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如果單位沒有注意蒐集儲存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就算是勞動者真的嚴重.違紀,但是在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舉不出來證據,就要敗訴,法律講究的是證據。因此在員工發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及時取證。實踐中要求勞動者做出書面的檢討或者解釋、說明和承諾,留檔備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4、履行通知工會和本人的程式。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的行為必須要合理、合法,如果存在違法的行為是需要支付一筆經濟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就會按勞動者工作的年限和實際的收入來進行確定,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這筆補償,那麼是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