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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遺失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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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遺失怎麼辦?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遺失怎麼辦?

在處理工傷賠償案件中,一部分當事人由於各種原因致使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遺失,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焦急萬分。

1、對工傷認定書原件及其他相關資料原件應妥善儲存。

2、在發生工傷認定書原件遺失的情形下,可以委託律師到工傷認定辦公室查詢認定書資料。按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結束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儲存20年。因此,即使認定書原件遺失也不要太急。

二、工傷認定書的內容

1、用人單位全稱;

2、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3、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4、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於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5、認定結論;

6、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的部門和期限;

7、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三、工傷認定書的效力

首先,從證據法角度看,認定工傷決定書在民事訴訟中也是一種證據,法官應當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並享有是否採信的裁量權。工傷保險法律屬社會法的範疇,但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仍然需要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救濟。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九條並未把認定工傷決定書納入具有預決效力的證據範疇,但我們認為,認定工傷決定書是一種依嚴格法定程式作出的公文書,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也具有預決力,當事人一般不得再行爭辯,但並非絕對不能推翻。

其次,從救濟途徑看,對未生效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認定工傷決定書生效後,即使有錯,《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均未賦予救濟途徑,當事人只能在民事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採信,對這最後的、唯一的救濟途徑,不應徹底封閉。在民事訴訟中,雖然不能宣告認定工傷決定書無效,但可以決定不予採信。

四、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1、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2、指定醫院或者醫療機構初次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於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由用人單位醫生開據工傷診斷書。

3、用人單位的工傷報告,或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工傷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如果工傷認定書丟失的話,可以到勞動部門查詢資料,因為按照規定工傷認定在勞動保障部門的資料庫中是有存檔的。對於工傷認定書這類重要的東西應該進行妥善保管不要把它隨意進行置放以免弄丟,可以對其最好多備份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