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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工傷認定的條例如何具體執行?

工傷認定 閱讀(2.22W)

中止工傷認定的條例如何具體執行?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難免會因為工作原因而受傷,這就屬於工傷了。但工傷是需要認定的,只有認定為工傷才會獲得賠償。但由於一些特殊原因,工傷的認定也是可以中止的。在工傷認定的條例中就有中止工傷認定的條例。而本文小編要跟大家介紹的就是中止工傷認定的條例。

一、哪些情況下應當中止工傷認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2、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3、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後,恢復工傷認定程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二、工傷認定的流程是怎樣的

1、工傷的認定: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1996)規定,職工由於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而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工傷認定程式: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延長30日。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職工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後報送。企業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

勞動行政部門接到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應當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不超過30日。

我國法律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在受了工傷以後會獲得賠償,只是需要進行認定。而實際認定工傷的時候,可能出現中止認定的情況,這就涉及到中止工傷認定的條例。當進行工傷認定中止的時候,就可以按照中止工傷認定的條例執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