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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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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麼?

職工遭遇安全事故受傷,要到社保局申報工傷。一般來說,社保局進行工傷認定,要花費一定的時間,複雜的情況可能要兩個月。有的受傷職工傷情嚴重,已經基本不能繼續工作,這樣解除勞動合同是早晚的事情。那麼,工傷認定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工傷認定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麼?

工傷認定期內一般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雙方同意,並對工傷賠償等事項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不能對勞動者使用提前通知解除和裁減人員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根據傷殘級別可以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兩筆補償款(其中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社保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這筆費用,是對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和補償,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工傷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都是適合的。因為,工傷職工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意味著其與單位的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關係相應終止,也就是單位不會再為其繳納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各項社會保險費,根據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停止繳費後,如果出現舊傷復發或者需要更換假肢及工傷康復等情況,所需醫療費用就只能由職工本人自己負擔。在此,建議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須謹慎,要根據自己的傷情斟酌處理,以免將來出現舊傷復發或者需要更換假肢及工傷康復等情況時,自己的工傷醫療待遇得不到保障。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是多久?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工傷鑑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綜上所述,在工傷認定期間,單位是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除非是職工本人提出,雙方協商後,方可解除。但是工傷認定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對職工不利,畢竟解除勞動合同後,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和社保關係不復存在。這樣,經過認定構成工傷並且比較嚴重的,職工可能得到的賠償款不足用來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