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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時效除斥期間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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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時效除斥期間有什麼區別?

在進行工傷認定時,我們知道,有認定申請時間的限制。而我國民法中也有一個與之非常相關的概念:除斥期間。通常人們都搞不懂這兩者的區別。那麼,工傷認定時效除斥期間有什麼區別?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裡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在民法上,因時間的經過而影響權利的存續或行使的,主要有消滅時效(中國稱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關於訴訟時效,中國《民法通則》及有關特別法都有比較完整系統的規定,人們對此十分熟悉。而關於除斥期間,立法規定就相對較為分散了,加之其與訴訟時效存在諸多相似之處,司法實踐中人們常常將除斥期間誤認為是訴訟時效,而實際上,兩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後果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

二、工傷認定時效除斥期間的區別

1、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於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規定: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故《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1年申請時限並非除斥期間。當有不可抗力存在時,可適當延長。該覆函於2005年2月1日作出,可以適用於本案。

2、《工傷保險條例》之所以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期限,是出於促進預防、康復優先和及時保障的立法初衷,如果不允許申請工傷認定,顯然與此相悖。

3、用人單位的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而勞動者的申請期限卻不可以延長,不盡合理。從保護工傷職工利益的立法原則和關懷弱勢群體的立法精神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年申請時限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待原因消失後再重新計算。

4、除斥期間是民法學中關於時間的概念,是否當然適用於行政法領域尚無定論。

以上就是工傷認定時效除斥期間有什麼區別的詳細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簡單來說,除斥期間是民法上用來規定某種權利存在的時間的,定義較為模糊,但與工傷認定的申請時效還是有著明顯區別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諮詢本站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