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效力>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

合同效力 閱讀(2.72W)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如下:
訴訟時效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
除斥期間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1,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 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
2, 訴訟時效經過後,請求權依然存在。但是相應的對方取得“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消滅。
3,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存在中斷,中止,延長的情況,而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
舉個例子,甲欠乙錢:
甲乙在訂立借款合同時,乙對合同存在某種重大誤解,按合同法規定,存在重大誤解的合同是可撤銷合同,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誤解事項之日起一年內可行使撤銷權。所以對乙來說,這個可行使的撤銷權是1年,這個1年即是除斥期間,過了這個期間,就不能再行使撤銷權。這個期間還不能中斷中止延長。
還款期到後,3年內乙都未追索,則3年期滿後,過訴訟時效,債權成為自然債權,法律不再保護。這個期間可以因法定事由中斷中止延長。
所以,這個例子說明,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完全是兩個概念.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於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
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