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傷認定>

如果工傷認定後 | 保險公司是否來取證?

工傷認定 閱讀(4.98K)

一、如果工傷認定後 保險公司是否來取證?

如果工傷認定後 保險公司是否來取證?

一般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來取證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二、工傷認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並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4、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注:職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3、拒絕治療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申請工傷認定之後對於勞動部門的工作人員也是會進行調查核實的,一般會直接到用人單位進行取證,而對於個人和單位需要及時的進行配合,其目的性也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到勞動者的權益,只要確定為工傷才能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