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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生效後能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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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生效後能撤銷嗎?

一些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或者是因為工作性質的原因造成職業病,可以向有關的機構申請工傷認定,公司向員工發放工傷津貼。如果說,工傷認定申請後生效,用人單位不承認該員工的工傷。那麼,對於工傷認定生效後能撤銷嗎?應該怎麼做?

認定流程

一、委託代理合同簽訂

(一)、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經過陳述,並作相應談話記錄,並要求委託人簽字,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1.受傷職工身份情況;

2.用工單位的大致情況(一般能說出單位名稱);

3.何時建立勞動關係,有無簽訂勞動合同,有無辦理工傷保險;

4.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

5.工資報酬及培訓情況;

6.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

7.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

8.治療過程,住院時間、醫療費支付情況,受傷後用人單位態度及意見;

9.受傷職工家庭成員及大致情況;

10.受傷職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對相關病歷、醫院證明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療情形。

(三)、到事故現場作調查與核對,並查明以下內容(路程較遠的,應在辦理委託手續後進行):

1.用工單位的名稱、單位或工程專案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電話;

2.單位開辦時間事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應與受傷職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傷時間相吻合);

3.工程發包單位訴訟,便於以後財產保全時暫扣工程款;

4.與目擊證人(工友)取得聯絡,並留下聯絡方式,以便作調查筆錄;

5.發生以下情形做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1)用工單λ或工程施工專案負責人明確表態不承認受傷職工是其職工或不在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地點受傷的;

(2)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負責人有毆打、恐嚇、驅逐受傷職工情形的。

(四)仔細核對,確定是否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控訴或要求其主持調解。

(五)其它,如核對受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是否超過一年,如超出一年,則工傷認定超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

二、辦理委託代理合同時:

(一)詳細向其告知調查、仲裁訴訟程式中律師能夠做出具體事項;

(二)應明確委託人在辦理委託代理合同後應配合律師做的具體事項;

(三)應告知委託人在仲裁或訴訟中有哪些風險及相關防範措施;

(四)應送達相關委託文書、質量監督卡等;

(五)對文化程度不高的委託人,還應詳述委託合同的內容及律師收費辦法等相關情況以免代理後發生爭議;

(六)對於風險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費的情形,應在委託合同著重予以書面確認,避免發生分歧或爭執;

(七)對於特別授權或辦理委託手續後,委託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應在委託代理合同中明確律師的代理許可權及特別授權事項。

三、工傷認定程式(之前也可與對方調解):

(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於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製作《工傷認定申請書》,並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並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影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影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絡,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援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四、勞動能力鑑定程式:

(一)對照《職工工傷與職工病致殘程度鑑定》看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程度及護理依賴等級;

(二)製作《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並填寫《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表》;

(三)製作《生活自理障礙鑑定申請書》;

(四)向勞動部門速交相關申請書及醫療材料(包括病歷、CT報告單等);

(五)領取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報告;

(六)徵求委託人意見,是否申請再次鑑定。

五、勞動仲裁程式:

(一)製作《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清單》;

(二)與用人單位聯絡,可否調解;

(三)向勞動爭議仲裁遞交《申訴書》及證據材料;

(四)準備庭前材料併到勞動仲委閱卷瞭解用人單位的答辯意見等;

(五)參加庭審;

(六)庭後和解或調解。

需要材料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鑑定須提供:1.工傷認定申請表;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影印件;3.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影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紛爭訴訟

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說明。《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因此得出,關於工傷認定生效後能撤銷嗎來說,若是用人單位對該認定申請的結果不服或者其他,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而並非撤銷。員工在受傷時,也應該多留一個心眼,保留一切與用人單位和受工傷的相關證據,以免發生未知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