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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如果作出認定決定的人社局認為認定錯誤的,可以自行糾正。但因為人社局已經作出行政決定,工傷職工和所在單位不能撤回申請,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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