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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鑑定什麼時候做有效

工傷鑑定 閱讀(1.82W)

關於工傷鑑定什麼時候做有效

對於一些高危的工作來說,其存在的安全隱患是非常多的,同時其造員工工作期間受傷的情況也是屢見不鮮。在工作期間由於工傷造成的傷害,可以根據工傷鑑定獲得一定的經濟賠償,保障自身基本的生活。那麼工傷鑑定什麼時候做有效?

一、關於工傷鑑定什麼時候做有效

傷殘鑑定要等傷痊癒以後做。傷殘鑑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

傷殘鑑定是指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鑑定。以上關於工傷鑑定什麼時候做有效就解答到此。

二、工傷鑑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三、鑑定的內容

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也稱勞動鑑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鑑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鑑定問題。

四、工傷鑑定的流程

工傷鑑定流程有三個步驟,分別是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待遇及救濟途徑。工傷認定申請既可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人不同,申請的先後順序也不同。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才可以提出。但是提出時間從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在工作期間受傷,並且已經達到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可以到有關部門申請工傷鑑定,保障自身權利不受侵害,同時工傷鑑定什麼時候做有效這一問題,也成為了幾年來比較關注的問題,以上小編也為大家進行的詳細的講解,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