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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 | 專用章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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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 專用章是什麼意思

生活當中很多特殊的文書,如果沒有專用章的話,可以說根本就不具備法律效力。就比如公司法人的專用章,稅務局的專用章,還有社保局的專用章等。在某些特定文書上蓋上專用章以後,就發生了法律效力。可能在進行工傷認定的時候,有極個別的員工不太清楚,工傷認定 專用章是什麼意思?

一、工傷認定 專用章是什麼意思?

工傷認定書是工傷鑑定部門開具的,需要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章,人力部門應該是簽收後蓋章,蓋人力資源部的章是可以的。

第十九條 《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四章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其實,工傷認定 專用章是由社保局在給員工出具的工傷認定結果書上,加蓋的由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專用印章。不管社保局工傷認定結果書是怎樣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都必須在通知書當中蓋上專用章。而且社保局的專用章,普通公民是不可以私自亂刻的,亂刻專用章是一種違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