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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行政複議申請書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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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行政複議申請書是什麼意思

在一般情況下,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工傷鑑定的結果書都是比較公正科學的。當然,我國法律也明文規定,如果員工個人對工傷鑑定的結果存在爭議的話,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的。不過行政複議需要提交申請書,很多人對於工傷鑑定行政複議申請書是什麼意思都不太清楚,那麼希望大家可以通過小編的介紹以後有一個認識。

一、工傷鑑定行政複議申請書是什麼意思?

工傷行政複議是工傷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工傷認定或者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工傷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也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工傷行政複議有特定的法定程式,無論是申請人還是行政機關,都須嚴格按照程式要求開展活動。在工傷行政複議中,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是行政相對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二、工傷傷殘鑑定複議機關

(1)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行政部門的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

(2)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行政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三、工傷傷殘鑑定申請複議期限

(1)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

(2)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

四、複議申請提交的材料

(1)複議申請書;

(2)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或工傷認定決定書;

(3)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員工在提起工傷鑑定行政複議的時候提交的複議申請書。至於說複議申請書的具體內容,這都是由員工在律師的幫助之下才能夠更加全面準確的概括,需要行政複議的證據和理由的。所以在提交工傷鑑定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時候,小編建議大家一定要在律師的幫助之下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