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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地下設施致人損害糾紛判決結果會怎麼樣

工傷認定 閱讀(1.35W)

一、地面施工地下設施致人損害糾紛判決結果會怎麼樣

地面施工地下設施致人損害糾紛判決結果會怎麼樣

這個需要具體的情況來看,不同的情況其最後的判決情況是不一樣的,主要是看責任在於哪一方。往往只涉及到違約一方賠償責任的成立、賠償範圍和賠償辦法等問題,而且差異較大。賠償是債權訴訟最主要的特徵,也是普通法所給予的最主要的救濟形式。一般情況下,賠償能夠對原告的損失進行彌補,但對於商標侵權案件,原告最關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讓被告停止侵權,其次才是賠償。

二、如何處理損害賠償糾紛

損害賠償是一種民事責任,這種民事責任由侵權行為而產生。侵權行為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侵權行為出於責任者本人,即責任者就是行為人,如甲損壞了別人的自行車,甲既是責任者,又是行為人,這種侵權行為,民法理論上稱為“一般的侵權行為”;另一種侵權行為不是出於責任者本人,而是出於與責任者有一定關係的人或物,如甲的未成年兒子損壞了別人的自行車。

1、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定警示標誌、未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定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設定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3、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地面施工地下設施致人損害糾紛雙方其實可以先協商解決,如果能協商解決的話就沒有必要打官司,當然很多時候並不是說協商就一定能解決問題的,所以在協商不能解決的時候那麼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只能通過訴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