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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糾紛適用法律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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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裝置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糾紛適用法律包括哪些?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民法典》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在此有必要提醒:工程欠款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拖欠行為起算。我國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可以通過一定的主張權利行為得以中斷,中斷後訴訟時效可以重新計算。

因此,各承包商可以採取書面發函(對方一定要簽收或採取掛號信等形式證明已送達)、向清欠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投訴(一定要有書面記錄)、與發包方補充協議或簽訂還款協議等辦法,使訴訟時效中斷。

實踐中,存在著建設單位指定施工單位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不具資質的單位,這種情形下,雖然分包實在建設單位指示下的行為,依然因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而被認定為違法分包,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